一、修正第三款「看護」為「護理」。 二、修正第四款「診查」為「檢查」。 三、保外醫治及戒護住院之陳報及通知為衛生科業務,爰修正第十款增「戒護住院、 保外醫治」,刪除「疾病」。 四、藥物濫用之防治與輔導為衛生單位之職責,爰增列第十一款。 五、各款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