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8:01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組織通則 第 6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一、修正第三款「看護」為「護理」。
二、修正第四款「診查」為「檢查」。
三、保外醫治及戒護住院之陳報及通知為衛生科業務,爰修正第十款增「戒護住院、
    保外醫治」,刪除「疾病」。
四、藥物濫用之防治與輔導為衛生單位之職責,爰增列第十一款。
五、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