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條文第六款「關於受刑人出監後之調查……」。易誤會對受刑人出監後仍繼續 追蹤調查之意,爰修正為「…出監後之聯繫…」。後段「聯繫及安置事項」之範 圍廣泛,非該科之職權可予達成,爰予刪除「安置」二字。而監獄更生保護事務 現由調查分類科負責辦理,爰予增列。 二、各款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