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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一、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二項移列至本條。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針對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假釋及赦免者,將監獄應提供之文件、資料,分款明列,爰予修正。監獄現
    行係提供「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處遇建議」,爰依實務運作將「身心治療或輔
    導教育處遇建議書」修正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處遇建議」臚列於第三款。
    現行條文之「直接間接調查表」,併入第七款之「相關調查文件」。另現行條文
    有關「鑑定」資料,因非所有個案均有該資料,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