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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依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毒品防制工作係採取跨部會、跨領域、跨地方之整體方
式,對於相關機關、單位之毒品防制工作資訊,在不妨礙於其業務及符合法令規定之
下,自應相互提供協助,以利毒品防制工作之推展,爰修正第一項文字及增訂第二項
,以臻明確,並將現行第二項移列項次為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