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為避免毒品等相關物品之保管成本及風險,除行政院得指定機關(構)負責檢驗、保
管外,亦可統合相關機關資源提供協助;又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行
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各機關自應於其
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提供檢驗、保管及處理上開毒品等物之必要協助,爰修正本條
,以因應毒品等檢驗、保管及處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