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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11 條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一、參考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條規定。
二、羈押之日數,依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折抵有期徒刑之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