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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6 條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
檢舉人向軍事審判機關檢舉軍中犯罪組織,亦應給與檢舉獎金,軍事審判機關對於檢
舉人之身分資料亦應予保密,爰明定準用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於軍事審判機關
偵查、審判組織犯罪,均有其適用,乃當然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