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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6-1 條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本次修正刑法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於本次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
    是否有本次修正刑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之適用,易生疑義,爰增
    訂第二項。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撤銷緩刑多因受緩刑宣告者自身之行為所致,為求貫徹立法之目的,爰明定本次
    修正刑法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於本次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一律
    適用本次修正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之規定,藉收宣告
    緩刑之效果,使能澈底改過遷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