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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9-1 條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原條文關於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須告訴乃論,而情節較輕之第二百二十四條
強制猥褻罪反而為非告訴乃論罪,有欠妥恰,爰增訂之。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現行條文關於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須告訴乃論,而情節較輕之第二百二十四
條強制猥褻罪反而為非告訴乃論罪,有欠妥恰,爰增訂之。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  依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並不排除婚姻關係中強制性交行為之有責性,
    然為兼顧夫妻間強制性交之特性,本條訂為告訴乃論,使婚姻問題之處理有轉寰
    之餘地,維繫家庭之完整。                                              
二  增訂未成年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為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