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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