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9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百八十二條理由謂表意人因使用人、電報局、及其他傳達機關,而表
示其意思時,因而傳達不實,致其所為之意思表示錯誤者,此與表意人自己陷於錯誤
者無異。故得依前條規定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