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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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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9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百八十二條理由謂表意人因使用人、電報局、及其他傳達機關,而表 示其意思時,因而傳達不實,致其所為之意思表示錯誤者,此與表意人自己陷於錯誤 者無異。故得依前條規定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