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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1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限制行為能力人,如因達於成年而變為有行為能力,或雖未達於成年,因已經結
婚而變為有行為能力,即所謂限制原因消滅者也。限制行為能力人,在限制行為能力
中所訂立之契約,當時未經法定代理人承認,而於限制行為能力之原因消滅後,經本
人自己承認者,應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之效力,蓋以其此時已具有完全之行為
能力也。                                                                  
若限制行為能力之原因消滅後,而限制行為能力中所訂立之契約,尚未經其承認時,
此際契約相對人,亦有定期催告之權,令其確答是否承認。若逾限不為確答,亦視為
拒絕承認,與催告法定代理人之情形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