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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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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2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百七十五條理由謂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法律行為,雖不為犯 罪,然有使國民道德日趨卑下之弊,當然使其法律行為無效。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