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動產與不動產之區別,於權利之得失,頗有關係。本法所稱不動產者,指土地及 定著於土地之物而言。又不動產上之出產物,除已與不動產分離者,應視為獨立之物 外,其在未分離之前,則不問其所有權誰屬,均應視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此本條所由 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