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6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動產與不動產之區別,於權利之得失,頗有關係。本法所稱不動產者,指土地及
定著於土地之物而言。又不動產上之出產物,除已與不動產分離者,應視為獨立之物
外,其在未分離之前,則不問其所有權誰屬,均應視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此本條所由
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