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4:4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6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動產與不動產之區別,於權利之得失,頗有關係。本法所稱不動產者,指土地及
定著於土地之物而言。又不動產上之出產物,除已與不動產分離者,應視為獨立之物
外,其在未分離之前,則不問其所有權誰屬,均應視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此本條所由
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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