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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35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運送物之包皮,若託運人於交付之時,有顯著之瑕疵,運送人在接收該物時,即
應聲明保留,以明責任。若當時並不聲明保留,縱其後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係因包
皮瑕疵之所致,運送人仍不能免其責任。蓋事後藉口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係因包皮
之瑕疵所致,究難證明,徒滋爭論。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