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運送物之包皮,若託運人於交付之時,有顯著之瑕疵,運送人在接收該物時,即 應聲明保留,以明責任。若當時並不聲明保留,縱其後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係因包 皮瑕疵之所致,運送人仍不能免其責任。蓋事後藉口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係因包皮 之瑕疵所致,究難證明,徒滋爭論。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