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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32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關於運送之期間,為杜免爭論起見,亦不可不有明確之規定。本條明定託運物品
訂有運送期間者,應於約定期間內運送之,無約定者應依習慣,若並無約定,亦無習
慣可以依據者,則應於相當期間內運送之。至於此種相當期間,則又須依該物品之性
質及其運送之特殊情形,而決定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