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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2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提單雖為記名式,然皆具有移轉之性質,故提單上除有禁止背書之記載,不許以 背書移轉者外,其通常記名之提單,許其以背書移轉於他人,以謀交易之敏活。此本 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