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2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提單雖為記名式,然皆具有移轉之性質,故提單上除有禁止背書之記載,不許以
背書移轉者外,其通常記名之提單,許其以背書移轉於他人,以謀交易之敏活。此本
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