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5 12:07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2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提單雖為記名式,然皆具有移轉之性質,故提單上除有禁止背書之記載,不許以
背書移轉者外,其通常記名之提單,許其以背書移轉於他人,以謀交易之敏活。此本
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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