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1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本條為規定倉庫營業人之意義,故明定曰,稱倉庫營業人者,謂以受報酬而為他 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蓋以期實際上之適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