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1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本條為規定倉庫營業人之意義,故明定曰,稱倉庫營業人者,謂以受報酬而為他
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蓋以期實際上之適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