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3:46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1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本條為規定倉庫營業人之意義,故明定曰,稱倉庫營業人者,謂以受報酬而為他
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蓋以期實際上之適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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