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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8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委託人託賣之物,如有瑕疵,或依其物之性質有易於敗壞之虞者,行紀人於收到
後,對於該物,應有相當之處置,即須為保護委託人之利益,應與保護自己之利益為
同一之處置。以明責任。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