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 同司法院另定之。 2.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第 1223 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
委託出賣之物,於達到行紀人時有瑕疵,或依其物之性質易於敗壞者,行 紀人為保護委託人之利益,應與保護自己之利益為同一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