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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45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七十四條理由謂處理委任事務必需之費用,受任人無代墊之義務,
故應使其得以請求預付,以期事務進行之順利。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