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3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第三人在租賃物上主張權利,則承租人不能達約定之使用或收益之目的,此時應
依前條之規定。如一部可達租賃之目的,承租人有按照滅火部分請求減少租金之權,
如全部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承租人有終止契約之權。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