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3:2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3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第三人在租賃物上主張權利,則承租人不能達約定之使用或收益之目的,此時應
依前條之規定。如一部可達租賃之目的,承租人有按照滅火部分請求減少租金之權,
如全部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承租人有終止契約之權。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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