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6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八十四條理由謂瑕疵擔保之義務,因買受人之利益而設,故有免除
義務或加以限制之特約,當然有效。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則違交易上之誠
實及信用,雖有免除或限制特約,仍應認為無效。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