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9 18:2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6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八十四條理由謂瑕疵擔保之義務,因買受人之利益而設,故有免除
義務或加以限制之特約,當然有效。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則違交易上之誠
實及信用,雖有免除或限制特約,仍應認為無效。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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