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0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一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亦屬概括承受之一。營業既
經合併,則兩種營業之資產,及其所負之一切債務,悉因合併而移轉於新營業,其合
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所負之債務,自應負其責任。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