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0:06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0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一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亦屬概括承受之一。營業既
經合併,則兩種營業之資產,及其所負之一切債務,悉因合併而移轉於新營業,其合
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所負之債務,自應負其責任。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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