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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8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條理由謂連帶債權,其各債權人,各得向債務人請求全部之給付,
債務人亦得任意選定債權人中之一人,而為全部之給付,蓋欲使其易於履行債務也。
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