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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7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八十七條理由謂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債權人有遲延時,則其 效力及於他債務人。蓋恐債權人故意拒絕清償,不為受領,使債務關係,有流於遲延 之弊。故特設本條以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