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7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八十七條理由謂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債權人有遲延時,則其
效力及於他債務人。蓋恐債權人故意拒絕清償,不為受領,使債務關係,有流於遲延
之弊。故特設本條以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