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有遲延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