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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5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九十五條理由謂依契約自由之原則,當事人得預定以金錢外之給付
,充損害賠償。 (如移轉特定物之所有權) 此時應與以公錢充損害賠償者,一律辦理
,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