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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45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零二條理由謂撤銷權永久存續,則權利之狀態,永不確定,實有害
於交易之安全。故撤銷權之消滅時效,應以明文定之。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