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2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五十五條理由謂因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應使債權
人得本於債權之效力,請求其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以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此第一項所
由設也。又同律第三百五十六條理由謂給付之一部因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不能者,
債權人得依本條第一項,請求一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固屬當然之事,即其他可能之
一部履行,而於債權人無所利益,則為保護其起見,應使其得拒絕可能給付部分之履
行,而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此第二項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