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人格尊嚴之維護,日趨重要,為加強人格權之保護,不但於人格權受侵害時,應 許被害人請求除去其侵害,即對於未然之侵害,亦應許其請求防止,爰增訂本條 後段規定。 二 第二項不修正。
查民律草案第五十一條理由謂凡人格權受侵害者,使得向加害人請求屏除其侵害,及 損害之賠償,以保全其人格。此本條所由設也。 謹按人格權者,個人所享有之私權,即關於生命、身體、名譽、自由、姓名、身分及 能力等之權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