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二百二十一條理由謂授與意定代理權之行為,是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非委任,亦非他種契約也。又代理由人所為之行為,效力直接及於本人。故代理權之 授與,對於與代理人為行為之第三人為意思表示,即使之發生效力,亦無弊害,且轉 有利於交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