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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67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二十一條理由謂授與意定代理權之行為,是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非委任,亦非他種契約也。又代理由人所為之行為,效力直接及於本人。故代理權之
授與,對於與代理人為行為之第三人為意思表示,即使之發生效力,亦無弊害,且轉
有利於交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