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13-8 條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意定監護制度施行後,可能發生當事人重複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情形,此時前後
    意定監護契約之法律效果如何,宜有明確規範,爰參考第一千二百二十條之規範
    意旨,明定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所稱
    「牴觸」,係指受任人之增減或監護內容之變動,與前契約不同者,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