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意定監護制度施行後,可能發生當事人重複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情形,此時前後 意定監護契約之法律效果如何,宜有明確規範,爰參考第一千二百二十條之規範 意旨,明定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所稱 「牴觸」,係指受任人之增減或監護內容之變動,與前契約不同者,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