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0 15:01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13-8 條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意定監護制度施行後,可能發生當事人重複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情形,此時前後
    意定監護契約之法律效果如何,宜有明確規範,爰參考第一千二百二十條之規範
    意旨,明定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所稱
    「牴觸」,係指受任人之增減或監護內容之變動,與前契約不同者,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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