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5 14:29

歷史法規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一、為培養三等監獄官班暨四等監所管理員班學員正常規律運動習慣,鍛
    鍊強健體魄,並增進基礎體能,以因應相關體技及鎮暴課程,俾利學
    員因應未來勝任繁重戒護工作,特訂定本須知。
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員於受訓期間一律參加晨跑:
(一)收假當日早上或另有安排活動。
(二)學員因疾病或身體不適。
(三)經醫學中心、署立醫院、區域教學醫院或其他公立醫院開立診斷證
      明不適合跑步。
三、學員如因相關原因無法參加晨跑者,須向當日值班教輔人員報備並予
    以登記,於本署受訓結束前,將跑步次數列入學員團體生活考核。
四、學員於本署受訓結束前,舉行一千二百公尺徒手跑步測驗,測驗日期
    另行公告,徒手跑步及格標準為男性學員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學員
    六分二十秒以內,不及格者得予補測一次,測驗結果列入學員團體生
    活考核。
五、學員除因疾病或身體不適等個人因素,致無法於受訓結束前參加測驗
    外,均應參加一千二百公尺徒手跑步測驗。
    前項無法參加測驗之學員,應提出醫學中心、署立醫院、區域教學醫
    院或其他公立醫院開立診斷證明,並列入學員團體生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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