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4:43

歷史法規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之。
第 2 條
電腦數位資料列印收費數額如下:
一、A4  紙張以黑白列印,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A4  紙張以彩色列印,每頁新臺幣六元。
第 3 條
縮影資料申請複印,每頁新臺幣三元。
第 4 條
影印機紙張複印,A4、B4、A3  每頁新臺幣一元。
第 5 條
因公務急需並以簡便行文表申請期刊論文或圖書文獻服務者,以電子郵件
或傳真等方式傳遞,收費數額如下:
一、影印文件以電子郵件傳送,每頁新臺幣五元,並加收服務費新臺幣二
    十五元。
二、影印文件以傳真方式傳送,每頁新臺幣七元,並加收服務費新臺幣二
    十五元。
以上服務每件申請案限五篇文章內,傳真文件以傳送至本島內申請為限。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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