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1 04:21

歷史法規

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少年矯正學校教師因學校有關其個人
    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之申訴案件,依教師申訴評
    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規定,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由下列人員遴聘(派)任之:
(一)誠正中學代表三人至四人。
(二)明陽中學代表三人至四人。
(三)敦品中學代表三人至四人。
(四)勵志中學代表三人至四人。
(五)學者專家一人。
(六)全國教師會推薦桃園市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七)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八)本部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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