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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30 05:28

歷史法規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九、申訴處理小組將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後,申訴人仍有不服,應於接
    獲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說明不服之理由。本監應即轉報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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