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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7 05:02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為激勵學員敦品勵學、遵守規定
    ,提昇輔導工作之效能,特設置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學員輔導之審議事項。
(二)檢討學員生活管理、學員品德操守考核情形。
(三)學員獎懲之審議事項。
(四)廢止學員受訓資格之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三、本委員會以副署長、主任秘書、綜合規劃組長、綜合規劃副組長、秘
    書室主任及人力培育科長為當然委員,並得由署長指定教輔人員一至
    四人為委員。
四、本委員會由副署長召集,開會時並擔任主席。本委員會應由全體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投
    票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其決議情形,應送請署長核定。但廢止學員
    受訓資格之處分由署長主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並以出席
    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為之,並提報法務部,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之。
五、本委員會對於學員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獎懲、廢止受訓資格之
    處分案件有疑義時,應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輔導、獎懲
    學員及有關人員到會說明,說明完畢後退席。會議中之發言,與會人
    員均應保守秘密。
六、本委員會於辦理養成教育班(司法特考三、四等班)受訓期間,每月
    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署長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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