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52

歷史法規

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
四、本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宿舍:
(一)經獲政府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者、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
      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限期遷出、曾獲公有眷舍現
      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二)配偶或其隨居住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職務宿舍者,不得申
      請職務宿舍。
(三)已借用職務宿舍者,不得再申請借用單身宿舍。
    但曾獲政府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者,因職務調動、業務特殊需求,其
    輔購住宅地點與本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或在外縣市,有借用宿舍需求
    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五、刪除
六、本所單身宿舍分男生宿舍、女生宿舍,得依機關實際申請人員調整房
    間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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