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22:34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一、為使兼課教師以公平,容觀的方式評學生習藝成績,藉以提昇及督促
    其學習效果,學習態度。達到輔育教化之目的。制定本注意事項。
二、訓練班以參加職訓局丙級檢定為訓練目標之班別,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術科測驗佔四十%:以操作速度,正確性,技術純熟度…等為基準
      。
(二)學科考試佔三十%:以測題檢定為主。
(三)平時成績佔三十%:上課秩序,學習態度,缺課情形及故意破壞或
      浪費實習材料等…之行為。
三、短期技能訓練班以技能保養為主其班別,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術科操作佔六十%:操作速度,正確性,技術熟練度。
(二)平時成績佔四十%:上課秩序,學習態度,缺課情形及故意破壞或
      浪費實習材料等…之行為。
四、才藝訓練班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作品成績佔六十%:以作品之優劣及美麗、技巧為基準。
(二)平時成績佔四十%:上課秩序,學習態度,缺課情形及故意破壞或
      浪費實習材料等…之行為。
五、本注意事項經院務會議通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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