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5:12

歷史法規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一  夜間就寢後一小時內 (21:00-22:00)  不得起床如廁,一律躺平就寢
    並於一個小時後閃舍房內小燈後始得起床如廁,若遇有特殊狀況者須
    報告。
二  就寢時不得將棉被覆蓋頭部。
三  就寢時不得交談、聊天、寫信及使用電氣用品。 (隨身聽、收音機、
    電視機、刮鬍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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