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2 12:18

歷史法規

民國 93 年 05 月 27 日
一、為加強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及所屬機關有效應用部內網路 (Int-
    ranet)  、網際網路 (Internet) 資源及維護資訊機密,特訂定本要
    點。
二、因業務需要,需使用本部提供之網路服務者,應向本部資訊處申請使
    用識別碼。
三、使用人如因職務異動、調職或離職,須向本部資訊處辦理使用識別碼
    之異動或註銷;使用人之服務機關資訊單位應協助並督促使用人辦理
    上開事項。
四、非本部及所屬機關員工不得使用部內網路資源,但因軟硬體設備維修
    或其他特殊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使用人應遵循網路禮節,不得有惡意之人身攻訐、謾罵、散布不實言
    論或浪費網路資源等行為。
五之一、使用人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上網發表個人政治立場言論等有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立場之情事。
六、使用人儲存於系統內之電磁紀錄,以管理單位指配之容量為限,並應
    自行備份重要資料。
七、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部資訊處得停止其使用識別碼,情節重
    大者並報請其機關首長議處,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辦理:
 (一) 大量發送廣告信件。
 (二) 盜用他人或系統管理者權限。
 (三) 利用網路進行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 無故洩漏其使用之密碼。
 (五) 無故洩漏工作上所接觸應保密之資訊。
 (六) 未經授權更改或使用網路位址 (IP) 。
 (七) 在網路上散布或蒐集猥褻文字、圖畫、影像、聲音等電磁紀錄。
 (八) 散布電腦病毒。
 (九) 其他不法或重大不當之行為。
八、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但基於業
    務需要,經以適當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者,不在此限。
九、未經本部同意,不得利用部內網路之主機或個人電腦架設網站。
十、未經本部許可,禁止以各種連線方式 (如電話撥接、ISDN、專線等)
    與外界網路串連。
十一、透過撥接式傳輸線路與主機連線之電話號碼及使用識別碼,應嚴予
      保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